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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6-09-04 来源:[河南理工大学cl最新2023手机地址]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                        

 

校党文〔201437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497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教职工和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地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的同志,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写入党申请书要联系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录入《入党申请人花名册》(见校党委组织部网页资料下载),并在一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进行教育和鼓励。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立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名单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对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也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采取以下培养方法:

1.集中培训。集中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培训学时不低于25学时(其中集中学时不少于6学时)。

2.经常性教育帮助。培养联系人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现实表现、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3.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组织要经常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4.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组织活动,如党课、接收新党员大会、优秀党员表彰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使他们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增强其政治责任感和光荣感。

入党积极分子在教育、培养和考察期间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并把考察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考察通过直接谈话、实际工作与学习观察、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以下三个方面:

1.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2.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

3.现实表现情况。要考察其能否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能否在学习、生活和本职工作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学生入党,要把学习态度和综合评定情况作为现实表现的重要参考。

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要及时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教育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才能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还须听取导师的意见。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必须安排两名原则性强的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信仰情况;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家庭成员有无宗教信仰和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情况以及对家庭成员参加邪教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函调和外调材料要有被调查人单位党委或上级党委盖章方有效;政治审查旁证材料要有证明人单位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签字盖章方有效。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关于发展对象×××同志的政治审查报告》的结论性材料,落款时要注明党支部名称和审查时间,并由两名审查人手写签字。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校短期集中培训。党校培训以入党理论培训教材为主要内容,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校理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

没有经过校党校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党校培训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并附送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报告、培训考核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学生的学习成绩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等材料。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直属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组织档案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十九条  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在其所在学院或单位,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在其所在学院的年级。对公示后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党支部要及时将发展对象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基层党委(党总支)应认真审查每一位发展对象的组织档案材料并经校党委组织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且合格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直属党支部根据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名单向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没有经过审查、公示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公示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项目要求严肃认真地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党支部委员会要做好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认真草拟大会决议,准备提交大会讨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通知全体党员和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支部大会。若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

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其一般程序如下:

1.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2.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两名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包括团组织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本职工作或学习表现、政治审查结论等,并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5.与会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6.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可让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并在一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手写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会议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两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凡无故超过三个月而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材料退回党支部进行复议后,再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应在审批后一周内将党员发展审批情况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发放《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各基层党委应在审批后一周内将党员发展审批情况通知党支部,并认真审查每一位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校党委组织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且合格后,领取《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党支部应指派人与预备党员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等所有组织发展材料暂由党支部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对将要调离学校或毕业离校的发展对象,在其离开学校、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有关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安排经上级党委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参加党支部活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通过本人书面汇报、个别谈心、组织生活、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每季度考察、讨论一次,并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总支)说明原因。

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校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一般在距离预备期满二十天内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可分三段写:第一段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自己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第二段重点对照党员标准总结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包括回顾党组织和党员在讨论自己入党时所指出的缺点是否已经改正;第三段写今后的努力方向。经党支部审查合格后,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党支部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大会程序、对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程序、要求一致。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起。

党委主要审议转正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转正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正式党员。

党委会议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并将审批意见填入转正申请人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校党委审批后,要及时将转正申请人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各基层党委审批后,应认真审查每一位转正申请人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并经校党委组织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并合格后,及时将转正申请人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问题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予承认,并向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等组织材料。教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一周内送交校党委组织部,经审核后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对由于不负责任造成材料不规范或缺失、损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专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要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并及时报至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检查1-2次,并在全校进行通报。对存在突出问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党组织,将追究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员的责任。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初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认真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信息管理,分别建立和及时维护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档案和信息库。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各级党组织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组织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发展后三年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参加宗教组织或邪教等非法组织的党员培养人、介绍人、谈话人等实施责任倒查。对确因考察不严、不实而发生问题的,要对培养人、介绍人、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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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49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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